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1316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通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福瑞斯律师事
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雅安通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做出的(2021)川1802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1316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1316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通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省雅安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雅安通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款**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