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5民初986号
原告:云南科洲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沙坝村三组黄家沟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来复镇同心社区同心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敦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科洲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科洲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科洲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科洲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由云南科洲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德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国萍
书 记 员 叶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