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321民初1738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森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森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以与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森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森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45元,由原告自贡森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祁 霞
书记员 曾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