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永正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25民初560号
原告:宜宾市永正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龙湾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绪平,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田,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来复镇同心社区同心街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敦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炳君,四川开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宜宾市永正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永正智能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宾永正智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绪平、李青田,被告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炳权、王均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宾永正智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欠工程款342,114元(按合同约定扣除了质保金合同价3%),及其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0.45%,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宜宾市高县人民医院妇儿科大楼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的中心供氧,负压吸引、配电、照明系统设备材料供给及安装调试、维保等工作分包给原告宜宾永正智能公司。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高县人民医院中心供氧、负压吸引及配电照明系统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85万元,工期90天。工程实施工程中,分包双方就工程约定范围外新增工程进行核算,工程完工后新增工程量经过竣工审计结算增加工程款47,613.68元。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与2019年10月1日交付使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原告多次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扣除3%的质保金的工程款。但被告在2019年10月工程交付使用前只支付了工程款53万元,对所欠工程款367,613.68元一直未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故诉至法院。
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辩称,1.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是按图纸施工,并完成图纸上的所有项目才能够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没有按图纸施工,完成图纸上的所有项目;2.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报告书,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图纸施工,很多向项目没有完成,如果按照审计报告约1,020,000.00元扣除税收、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来乘以60%,只有522,000.00元;3.案涉工程的图纸进行了更改,被答辩人并没有按照更改的图纸完成相关的项目;4.根据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报告书,答辩人委托专业人员进行造价结算,被答辩人完成的工作总价为约650,000.00元在乘以60%合计约为390,000.00元;5.直至庭审开始,被答辩人没有向法庭提交具有承包相应工程资质的证书,在签订合同时,被答辩人多次向答辩人表述具有相应的资质,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告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宜宾永正智能公司签订《高县人民医院中心供氧、负压吸引及配电照明系统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宜宾市高县人民医院妇儿科大楼建设项目中的中心供氧、负压吸引及配电、照明系统采购安装工程(简称医气工程)分包给宜宾永正智能公司。工程名称:中心供氧、负压吸引、配电照明及医疗设备带工程(医气工程);工程地点:宜宾市高县(高县人民医院妇儿科大楼内);承包范围:木工程范围内的中心供氧,负压吸引,配电,照明系统设备带的材料供给及安装调试、维保等工作。工程承包单价,工程以结算清单评定金额的60%为总价(且不低于总金额850,000.00元人民币)一次性包干总价进行承包。工程总价约850,000.00元。工程合同日期为90日内完成。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材料及作业人员及时进场施工,材料及人员进场7日内被告划拨50,000.00元,其余按月进度付款70%,工程施工完工付至总工程款的85%,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97%剩3%为质量保证金二年之内付清(无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医气工程安装完毕,2019年10月1日,原告将所完成的项目交付使用;2019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截止2019年10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30,000.00元,尚欠320,000.00元(含3%的质量保证金)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宜宾永正智能公司无医气工程的安装资质。
本院认为,被告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宜宾永正智能公司签订的《高县人民医院中心供氧、负压吸引及配电照明系统采购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原告没有医气工程的安装资质,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安装调试的工程交付被告,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因此,原告宜宾永正智能公司要求被告高县广宇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诉求,按双方签订的采购安装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在二年之内付清,因案涉工程的质保期间其未届满,故原告的此项诉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本次被告应付的款项为294,500.00元{850,000.00元(工程款总额)-530,000.00(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为25,500.00元(850,000.00元×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市永正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4,500.00元,并支付以294,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宾市永正智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案件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3,216元,由被告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志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范 围
书 记 员 周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