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5财保63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来复镇同心社区同心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7446938743。
法定代表人:李敦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275461元,案外人游双荣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高县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帐号为2010××××0020或中国工商银行高县支行账号为2314××××0739的银行存款275461元;
二、查封担保人游双荣位于高县(房屋产权号为高房权证高字第2××0号)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189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君
书 记 员 杨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