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2874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288号2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宗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阶雷,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小学,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鹿存柱,该校校长。
被告:徐州市***教育局,住所地徐州市***行政办公北区B楼。
法定代表人:姚焕永,该局局长。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小学、被告徐州市***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增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珺
书 记 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