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7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PP5343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浦田199号东港钢材城3幢39号。
经营者:陈如明。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5782318P,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金陵西路288号2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9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货款2083318.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83318.45元中未支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律师费80400元;三、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86元,减半收取计1209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09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负担101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386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06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退费申请,由本院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2月,向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已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调查并申报财产。
二、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8日、2022年4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共划扣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71027元,已扣缴本案执行费25154元及关联案件执行费,余额107634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可用余额微小。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账户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上述二辆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日,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本院暂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申请的,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名下无股票。
4.本院向自然资源部、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调查,申报其位于绿地阳澄名邸的房屋已被拍卖,并申报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承建了苏州工业园区丽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但苏州工业园区丽康科技有限公司尚有60%左右工程款未向其支付。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供该工程款作为财产线索。
本院经查阅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名下原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绿地阳澄名邸11幢1603室不动产已由本院在(2021)苏0591执1010号执行案件中拍卖处置,并于2021年8月31日向债权人送达了分配方案,现已分配完毕,无余额。
四、2021年12月7日,经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丽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提取其应支付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并支付执本院指定账户。2022年3月,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丽康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情况说明:案外人与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因百川公司资金链紧张,导致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缓慢;因疫情反复影响及百川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不足,导致工程项目竣工时间严重超过合同约定,相应付款时间均受到影响;收到本院的协助通知书后,本公司未向百川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因案外第三方债权人说明尚未至工程付款节点,本案暂无法执行该第三方债权。
五、2022年3月11日,经另案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普天储运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再向被执行人清偿到期债务,并以人民币307764.00元为限,将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至本院账户。2022年3月,案外人苏州工业园区东方普天储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按照合同向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万元,尚有14万元质保金未付,按合同约定,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后五年,故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日期为2024年1月16日,且需承建工程无质量问题。但百川公司承建的工程发生多次屋面漏水,经多次通知维修未果,该未付质保金也将用于维修。因案外人第三方债权人提出异议,本院暂无法执行该第三方债权。
六、2021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同时为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七、2022年4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4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申请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275374.33元及剩余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1076345元。本案执行费25154.00元已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本院暂未扣压到位,暂无法处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杨俊
审判员 牛军
审判员 陈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