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执异8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5782318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288号2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94MA1PP5343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99号东港钢材城3幢39号。
经营者:陈如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勇,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良倩,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8月16日生,住苏州。
被申请人:李美珍,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生,住苏州。
本院在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更好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更好建材经营部”)申请保全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李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百川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5日,本院受理原告更好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百川公司、***、李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591民初3185号,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3月26日,根据更好建材经营部的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591民初31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百川公司、***、李美珍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5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2843152.57元为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百川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开立的32×××_1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冻结期间一年,当日实际冻结金额为46466.30元。
百川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尾号0185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中该账户下0005子账户系“丽康科技10#厂房、11#办公楼、12#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项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本案冻结行为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异议人提交了(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载明其建设银行尾号0185银行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资金性质为“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账户”。(2)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开户证明》,载明其建设银行尾号0185-0005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涉及的项目名称为“胜浦丽康科技(10#厂房、11#办公楼、12#办公楼)施工总承包工程”。(3)2021年6月24日对公活期存款账户信息查询结果,载明其建设银行尾号0185银行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途为“农民工工资”,账户余额46501.09元(其中2021年6月21日原有46466.30元,当日累计结息34.79元),司法累计冻结金额2843152.57元,可用余额为0。其中,子序号0001账户名称及资金用途同上,账户余额37.11元;子序号0004账户名称及资金用途同上,账户余额20406.94元;子序号0005账户名称及资金用途同上,账户余额26057.04元。(4)2021年6月1日至24日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载明案涉账户及其子序号0001、0002、0003、0004、0005账户账户交易情况,其中0002、0003子账户查无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百川公司提交了开户申请表、开户行出具的《开户证明》、账户信息查询结果、账户交易明细等资料,可以证明案涉账户确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据此,异议人关于解除对案涉账户资金冻结的请求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开立的32×××_1银行账户资金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冬青
人民陪审员 金兴梅
人民陪审员 王晓嬿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郭志伟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