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王某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苏0305民终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0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12447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36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0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455320.04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家峰
审判员  郑仰会
审判员  王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