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民初1308号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137690962B,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65782318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西路288号2幢3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5799297XK,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展业路16号翡翠湾产业园北楼N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川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