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35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工银大厦A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F7F5L9P。
法定代表人:相法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营瑞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南二路万泉村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D7N4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七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746407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东营瑞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鲁0502财保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7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72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