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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营瑞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3528号 原告: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与香山路交叉口工银大厦A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F7F5L9P。 法定代表人:相法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瑞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南二路万泉村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D7N42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金七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746407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瑞航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计4924元,由原告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