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财保109号
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富园路5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F7F5L9P。
法定代表人:相法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金七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746407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7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72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544元,申请人山东勇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