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民初3276-1号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遥遥,女,1994年10月21日出生,系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合规部员工。
被告: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