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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执保632号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481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于东营银行基东支行账号为66×××32存款16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