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民初327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4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481民初32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万元的其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万元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