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81民初3276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40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土地、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021837910601041S000163)。
本院认为,申请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万元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