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905号
申请人: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钜大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100号盘谷创客空间C10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青岛海尔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钜大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钜大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钜大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