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南段新鼎泰市场B区2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736962XA。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审被告: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禾路1号1幢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0213815E。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663号融创时代广场1号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592609943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临沂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润吊装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424民初3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方未签订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管辖法院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浙江旭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海盐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