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保18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5****),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5****),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0****),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山东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若不足,则按申请标的额**元为限,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山东经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相应数额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