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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87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47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鲁01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内容为:一、维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二、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上述一至七项相抵消后,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合计支付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4453791.4元”及诉讼费负担;三、变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工程款3827083.67元;四、变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赔偿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固费用损失2463742.71元。上述所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对方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471元,由上诉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负担1281元,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7190元;反诉费44218元,由上诉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负担21572元,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226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89元,由上诉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负担22853元,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59836元。2020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证明被执行人山东岩土工程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20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费54491元,至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民终4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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