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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3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济阳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济阳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山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5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通知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