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菜芜雪野旅游区***五金建材门市部、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业石材加工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7248号 原告:济南市菜芜雪野旅游区***五金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茶业口镇中茶业村。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业石材加工厂,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茶业口镇南石村。 负责人:**业,经理, 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南路8号银座写字间14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村民委员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茶业口镇吉山村。 法定代理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济南市菜芜雪野旅游区***五金建材门市部、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业石材加工厂、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祥蓝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市菜芜雪野旅游区***五金建材门市部、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业石材加工厂、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菜芜雪野旅游区***五金建材门市部、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业石材加工厂、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