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238号 申请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昆仑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精英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