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8968号之四
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5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1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店集长江支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56.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26.5元,由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