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8968号之四 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5X,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新科西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81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店集长江支一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暖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56.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26.5元,由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