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淄博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常商终字第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虞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3)**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淄博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属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91.5元,由上诉人淄博崇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 代理审判员  钱 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