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月仙冷藏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8916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0412民初8916号 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60215K,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虞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祉翾,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冷链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冷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4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市月仙冷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