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从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112执108号

***、周从均、***、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意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从均、***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乐山市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市意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3,635,989元及利息163,000元,本院应当执行的申请费为执行费40,390元、诉讼费36,349元,一共合计3,875,728元。现已经执行到3,875,728元,其中案款3,798,989元已发放给了申请人,申请费76,739元已上缴财政。至此,***、周从均、***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1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