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旭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林肖(原告之父),男,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荣县新桥镇新屋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新桥镇新屋坝村2组。
法定代表人:李斌,村主任。
第三人:荣县旭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西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郝树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荣县新桥镇新屋坝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荣县旭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启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