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02民初9103号
原告:聊城市兴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陕山会馆北临。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兴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兴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聊城市兴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6元,减半收取4273元,由原告聊城市兴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