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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101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苑*号商业楼**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