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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民初10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苑2号商业楼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19)鲁1525民初1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的账户予以冻结。2019年1月14日申请人向冠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鲁1525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山东省聊城市园林开发中心的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张文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