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10007号
原告:**(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锁柱。
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
负责人:孔繁英。
原告**(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年 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佳僖
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