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603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永,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塔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锁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正阳街。
负责人:王永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庸,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76号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820室。
原告***与被告**(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许广武
人民陪审员 王晓旭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