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81财保4号
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汉城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3588539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69917537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文化路“罗马假日”二期4-5幢1-2号一层门面房(面积509.91平方米)、马驰路“罗马假日”二期2-3幢1-1号、1-2号、1-3号一层门面房(面积分别为342.86㎡、1076.30㎡、33.02㎡,共计1452.18平方米)、4-5幢2-1号、2-2号二层商业用房(面积分别为554.44㎡、554.44㎡)、2-3幢2-1号二层商业用房(面积367.01平方米)、3-4-2住房一套(面积91.76㎡)予以查封。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阆中市七里新区文化路“罗马假日”二期4-5幢1-2号一层门面房(面积509.91平方米)、马驰路“罗马假日”二期2-3幢1-1号、1-2号、1-3号一层门面房(面积分别为342.86平方米、1076.30平方米、33.02平方米,共计1452.18平方米)、4-5幢2-1号、2-2号二层商业用房(面积分别为554.44平方米、554.44平方米)、2-3幢2-1号二层商业用房(面积367.01平方米)、3-4-2住房一套(面积91.7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阆中市缔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