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22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0038525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余杭商会大厦4幢1402室-2室。 法定代表人:***军。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4055、4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43944147元、违约金26961795.72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2年8月30日起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从2022年8月30日起以本金359441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和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17元、执行费1383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其下落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均涉案2件,涉案标的72197892.7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的去向。截至2023年2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2021)浙0122执1929号案件已对被执行人***、***各罚款1000元。同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坤兴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22执2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