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5民初869号
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万银大厦40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XNFEXH(1/1)。
法定代表人陆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亚进、洪思娜,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群利大厦综合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686626930。
法定代表人余中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山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陆茵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陶 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