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旺苍县黄洋镇金利砖厂、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执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黄洋镇金利砖厂,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黄洋镇黄洋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赵思佳,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雪峰开发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鲜仲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苍县××镇金利砖厂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88628元,缴纳执行费6372元,并已冻结旺苍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1执351号中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旺苍县普济镇远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领取的执行款114250元及利息,待该款到位后予以提取;除被冻结的款项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