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开发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45H9A。
法定代表人:鲜仲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继华,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义务;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4、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92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龙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旭涛
书 记 员 徐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