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8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开均,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雪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45H9A。
法定代表人:鲜仲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纪平,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明,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杨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杨明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