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665号之一
原告: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X5FCE3C。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秀超,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经营场所:开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9363XG。
法定代表人:吴庭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2061010506。
法定代表人:张文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59元(原告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圳通铝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妙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浩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