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425号 申请人: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平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45123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内西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20610105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池路23号光明大厦1004、10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73051520M。 法定代表人:欧阳军。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滨中路9号建业楼办公室2-A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C8RU38。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3楼301-1、301-2、301-3、301-4、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09176XL。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95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295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34.7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