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938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皖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坑边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内西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皖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皖宜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皖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皖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7.5元、保全费1363.82元,由原告广州市皖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