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4民初3479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9年1月1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身份证号码:5123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苍溪县汉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内西街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绿茵新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广元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
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