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9668号 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98号都市**1栋1**17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城关镇警民街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武汉海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文公司”)与被告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海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恒晖公司支付差欠款项110万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差欠款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6月1日计算至款***之日)、承担诉讼***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30日原告海文公司与被告恒晖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晋升二级咨询项目合同》,约定海文公司为恒晖公司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晋升二级的服务,咨询总价款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40万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当日支付40万元。同日,海文公司与恒晖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晋升二级咨询项目合同》,约定海文公司应协助恒晖公司将原有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升至二级,恒晖公司将升级后的建筑二级资质剥离至海文公司指定的公司,海文公司将剥离后的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后恒晖公司取得35%转让费,海文公司取得65%转让费。合同签订后,海文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了将恒晖公司资质升至二级的工作,恒晖公司取得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二级资质剥离及资质转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应赔付海文公司300万元。2020年1月14日海文公司与恒晖公司协商一致,同意由恒晖公司向海文公司支付135万元,作为恒晖公司留用市政二级资质、不履行剥离义务的对价,同时,恒晖公司确认差欠海文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费用40万元,上述款项合计175万元。恒晖公司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付80万元,余款在2021年6月1日前付清。双方于当日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签订后,恒晖公司并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仅支付65万元,剩余110万元未支付。 被告恒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作协议在房县签订,本案应移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作协议》约定合同于双方代表签字或者**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公司在房县**,海文公司授权人员签字,无需再由海文公司带回武汉市**,本院认定《合作协议》在房县签订。 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作协议》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4700元退还原告海文公司,由海文公司另行向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