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5财保57号
申请人:房县联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房县红塔镇塘溪村南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MA48W9R8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与财产保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参与调解。
被申请人: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房县城关镇警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30985736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房县
申请人房县联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房县门古镇财政所未结算的乡村公路工程款80万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房县联谊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限额为8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WUH00NZ0120Q000093K)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县联谊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证属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恒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房县门***财政所应结算的工程款收入80万元。冻结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房县联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戢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