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

***与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江执字第98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桥亭子92号,组织机构代码:76729743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1,066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雪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钟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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