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

***与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桥亭子92号。
法定代表人高勉,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资阳市教委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