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385号
申请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轩,河北福鑫(黄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张纲配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66807919M。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3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宪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