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民初5216号
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任明峰,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彦文,系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交纳。
审判员 杨  磊  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妮妮